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阅读学习-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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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前段时间发布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对于从事数据安全、内部威胁等方向的从业人员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资料,前面一篇文章整理了白皮书的内容框架,这里再学习了解一下“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突出特征”。

正文:

参考解答:

二、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突出特征

(一)“互联网+行业”新业态模式下,贪腐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

在“互联网+行业”新业态模式下,以线上平台为依托,贪腐犯罪手段往往与技术紧密结合,利用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手段更为多样、隐蔽,腐败行为更难以被发现和追踪

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和资源的巨大集结体,是用户和商家进行资源发掘、交易流通的重要场所,“线上经济”的发展不仅带来巨大商业利益,平台流量衍生的“隐性”利益和竞争优势也成为贪腐行为的新目标

127 件案件中,大量案件超过 3 年才案发,超过 5 年案发的案件 25 件,超过 10 年案发的案件 3 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发生至查处的期间普遍长于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

此外,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案发时处于在职状态,案发后愿意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对于已经离职的员工,可能存在“犯罪黑数”,犯罪行为更难查获。

(二)“流量为王”时代,虚拟财产成贪腐犯罪新对象,不法利益形式多样

职务侵占案件中,被告人侵占公司财产类型既包括金钱、设备等实体财产,也有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虚假交易或刷单骗取公司虚拟货币、代金券、优惠券等虚拟财产的形式,或者违规利用平台流量变现,利用内部流量结算政策套取公司补贴等情况。

在受贿型犯罪中,被告人给行贿人除提供不正当竞争优势之外,还有向行贿人提供平台折扣券、游戏点券、道具等虚拟财产利益的情况。

127 件案件中,涉虚拟财产贪腐犯罪案件共 15 件,犯罪金额共计 3365 万余元。

由特定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系以平台的流量实力和市场接受度为基础,虽然具有变现渠道,但变现规则各不相同,纷繁复杂,且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涉虚拟财产的贪腐犯罪在财产线索侦查和取证上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给相关司法认定也带来新的挑战。

(三)“小官巨贪”现象不容忽视,重点部门风险突出

个别案件中,被告人虽是基层员工,或外包人员,不具有管理职权,却仍可通过在业务对接中给予他人便利,向他人提供内部信息,或给予对方竞争优势等方式获取贿赂款,或者钻企业制度漏洞,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贪腐金额不容小觑。

127 件案件中,基层普通职员贪腐犯罪金额共计 55,673,738.4 元,个案平均犯罪金额达 126.5 万余元。由此可见,贪腐行为并不受职级的限制,大型互联网企业因其积累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不少基层岗位权力大、“油水”多,低职级人员一旦掌握了一定的权力或资源,同样有可能滋生更大的贪腐行为。

从涉贪腐犯罪部门来看,互联网企业内部传统涉产品运营、推广、销售、采买等业务部门人员贪腐犯罪共 65 件。

除传统贪腐高发部门外,掌握平台资源管理和审核权限的平台“软权力”部门贪腐现象也较为严重,贪腐风险突出。

(四)“内外勾结”式犯罪多发,贪腐链条复杂化

案件显示,传统的“内外勾结”式犯罪行为占比较高。127件案件中,采用内外勾结方式实施贪腐犯罪的案件达 101 件,占比 80%。

具体行为方式有:

以上犯罪行为都是由企业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完成,被告人或利用企业赋予的职权与外部人员行权钱交易,或与外部人员里应外合蚕食企业利益。

此外,在传统内外勾结基础上,衍生出“内外勾结+自我交易”“内外勾结+虚拟利益变现”等行为模式,贪腐链条愈发复杂化。

例如,被告人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参加招投标,提前获取内部信息,承接项目后制造虚假履行或收取回扣,获取不法利益,此类行为表面上看属于内外勾结,实质为自导自演的自我交易。

再如,被告人在与他人合作开发和运行虚拟货币业务过程中,为合作方提供便利,并通过自己控制的第三人平台账号收受合作方给予的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分批出售变现后,所得钱款汇入被告人控制的其他多人账户中,该案被告人不仅内外勾结收受他人行贿款,犯罪行为还包含虚拟货币流转、内外勾结骗取公司变现款、通过第三方大额回现的行为,犯罪链条层级多、元素复杂,不仅给案件侦查带来技术困难,在行为分析、法律认定、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也带来一定挑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 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或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
    • 明知故犯,为他人谋取利益;
    •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且金额需达到3万元以上。实际案例中,金额、主体身份、情节(如退赃、认罪)均会影响最终判决。建议企业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避免高管或员工触犯本罪。


根据2025年最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知识库信息,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及实际案例如下:

一、定罪标准

1. 主体要件

  •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聘用人员等),但需排除以下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务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侵占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
    • 未利用职务便利的非职务人员(如普通消费者)。

2. 客观行为要件

  • 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因职务而具有的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限(如审批、采购、财务等)。
  • 非法占有单位财物
    • 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或转归他人所有;
    • 通过虚构事实、虚报费用、截留收入等手段侵占;
    • 行为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3. 数额标准(立案与量刑)

根据2024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及知识库信息:

  • 立案追诉标准3万元以上(2025年最新标准)。
  • 量刑标准(《刑法》第271条):
    • 数额较大(3万以上,不满100万):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100万以上,不满300万):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关键争议点

  •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分
    • 需结合“身份+材料”双重标准(如利用职务身份并提供单位公章文件等);
    • 若仅利用工作机会(如普通员工盗窃财物),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二、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张某侵占30万元获刑1年(2025年)

  • 案情:某公司销售主管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支付的30万元货款未入账并据为己有。
  • 判决:因金额达30万元(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 法律依据
  • 符合《刑法》第271条“数额较大”的标准;
  • 退赃及认罪认罚从轻处罚。

案例2:李某虚报差旅费侵占20万元(2024年)

  • 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李某通过伪造差旅费发票,累计侵占单位资金20万元。
  • 判决: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 关键点
  • 虚报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 金额超过3万元即符合立案标准。

案例3:王某挪用并侵占120万元(2023年)

  • 案情: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王某将客户购房款120万元私自占有。
  • 判决: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 争议点
  • 王某的行为同时涉及挪用资金和侵占,但因最终未归还,以侵占罪定罪;
  • 金额达100万以上,进入“数额巨大”量刑档。

三、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 职务侵占罪 vs 盗窃罪

  • 主体:职务侵占要求特殊主体(单位人员),盗窃罪为一般主体;
  • 行为:职务侵占需利用职务便利,盗窃罪不依赖职务身份;
  • 对象:职务侵占针对本单位财物,盗窃罪针对他人财物。

2. 职务侵占罪 vs 贪污罪

  • 主体: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 法律适用:贪污罪适用《刑法》第382条,职务侵占罪适用第271条。

四、2025年最新动向

  • 立案标准调整:2024年修订后,将立案标准从6万元降至3万元,与贪污罪入罪标准趋同,体现“平等保护”原则;
  • 量刑从严趋势:对侵吞单位财产、拒不退赃等情节从重处罚;
  • 预防措施:企业需加强财务监管(如合同转账必须明确收款人、定期对账等,参考知识库[3])。

五、总结

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金额需达3万元以上实际案例中,金额、行为方式、退赃态度等均影响量刑。建议企业完善内控机制,避免员工触犯本罪;若涉案,可从主体资格、行为性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方面进行辩护。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或法律细节,可结合司法解释或咨询专业律师。


企业内部人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客观行为条件梳理:

  1. 利用【xxx】职务便利:
    1. 招标采购
    2. 处罚/撤销处罚
    3. 封禁/解封账号
    4. 违规开通权限
    5. 获取敏感信息
    6. 内容评级
    7. ……
  2. (不同类型犯罪中有所不同)为外部人员【商家/供应商/合作伙伴/黑灰产/套壳的“自己”等】“提供”帮助:
    1. 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买卖/租用)
    2. 资源倾斜
    3. 处罚执行/撤销
    4. 账号封禁/解封
    5. (不符合条件的)账号权限开通
    6. 泄漏/售卖保密信息
    7. (帮助或默许)刷单套取平台补贴
    8. ……
  3. 并以此获利:
    1. 以高价买低价产品赚差价(直接获利)
    2. 索取或收受好处费(间接获利)
    3. 售卖PII信息(直接获利)
    4. 诈骗(直接获利)
    5. ……
参考链接:

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如何治理?这个白皮书讲清楚
https://peking.bjd.com.cn/content/s6826d436e4b0ec1c3d972272.html

互联网行业刮起反腐风暴:“小官巨贪”现象值得警惕
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505/t20250522_1717578.shtml

通义千问
https://www.tongy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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